一、哪些用人单位应依法参保和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发生伤害属于工伤?
1.应该认定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为认定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保险中伤残等级待遇标准是多少?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分别为: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3.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30%。
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5.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为保障务工人员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务工人员,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按月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经本人申请选择一次性领取伤残待遇,一次性赔偿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医疗费等。
四、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1.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所在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金按其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放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3.二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若前次失业剩余有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和本次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实行签到制度,每季度签到认证一次,签到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20日的工作日,由失业人员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医保卡在指定时间到指定的中国银行西工支行或市就业技能培训中心签到。按规定,两次不签到者,将终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失业期间享受哪些社保待遇?
1.失业保险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农合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其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计发。
2.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3.就业办理。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形式实现再就业,每月的6日~20日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关系转移表、工资表、调档函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停发及社保关系接续手续。
4.就业扶持。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状态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科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六失业稳岗补贴申领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岗位、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控制在4.5%以内的企业可以申领稳定岗位补贴。
2.参加企业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由职工所属企业向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31日、11月1日至30日。
七、失业人员退休办理
正常退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应提前两个月到失业管理窗口办理退休登记。特殊工种退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应提前半年到失业管理窗口办理退休登记。因病退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报病退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失业管理窗口提交病退资料,经劳动能力鉴定办审核通过后,到社保大厅48号-55号窗口办理病退退休手续。(罗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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