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走过春夏秋冬,社保关爱生老病痛。社会保险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关心社会保险,就是关心我们自己。
为让广大参保人员了解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经办流程,增强社会保险改革的获得感,共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红利,本报自即日起,将对社会保险的申报、转移接续和退休待遇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工伤、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等,分三期予以解读,敬请关注。
一、申报登记
企业单位招录职工后,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工作人员后,应在该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当月25日之前,申请办理人员新参保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流程如下:
1.首次办理人员新参保缴费手续时,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并提供如下申请材料:《洛阳市社会保险新增人员情况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平时缴费可在本市的中国银行、洛阳银行、地税服务大厅任意选择一种方式。
3.为保证参保人员正常享受有关社保待遇,请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如果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没有按时缴费,将影响其社保卡的正常使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等社保待遇的正常享受;如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没有按时缴费,补缴的最晚时间不能晚于当年6月30日,否则将无法跨年度补缴,从而造成养老保险间断缴费现象,最终将影响退休工资的高低。
4.需变更缴费标准(比例)的,本人应在每年的6月5日至25日提出申请;未提出变更缴费标准(比例)申请的,按上一年度的缴费标准(比例)自动确认。
二、企业职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理
1.企业职工社保关系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转移接续的,按照市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申请接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洛阳市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申报表(转入单位加盖公章),劳动合同,工资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职工社保关系从本市向外省(市)转出条件(满足其中一条即为符合转出条件):本市户籍、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且在外省(市)城镇企业就业并正常参保的参保人员;非本市户籍、转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人员(除退休人员外);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需提醒的是参保人员如果存有欠费,建议先行办理欠费补缴手续;本人自愿放弃补缴欠费的,之后本市社保机构则按规定不再办理该欠费补缴业务,同时由此而影响其今后工龄计算和退休待遇计发的,则由其本人完全承担相关责任。
3.企业职工社保关系从外省(市)向本市转入的办理程序为,参保人员在跨省(市)流动到本市就业之前,到原参保地(外省市)社保机构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向本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即可办理。
三、网上申报业务及个人便捷查询
目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络服务平台共开通企业客户端、浏览器、个人网页端,可以办理参保单位的日常社保业务,以及涉及参保人员个人的社保业务,包含医保刷
卡的消费明细、住院报销明细等信息,可关注“洛阳社保”微信公众号,或下载洛阳人社APP,实现一机在手,社保信息跟着走。
四、社保费征缴
自2017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参保单位每月正常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由市社保局制定并推送至地方税务部门,参保单位在地方税务部门按规定申报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由社保部门推送至地方税务部门,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采取银行网点实时缴费、银行代扣、网上申报缴费、地税办税服务大厅自助终端缴费、地税办税服务大厅前台窗口缴费等方式。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缴费方式。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是上述单位编制内的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2.参保后,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为20%,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参保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为8%,由单位代扣代缴。
3.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方法是:为保持改革前与改革后退休待遇的合理衔接、平稳过渡,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一是对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并参加今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二是对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是对“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以保持待遇衔接,特别是设立10年过渡期,对于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中人”,在计算退休待遇时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适当限制。10年过渡期结束后,即从2024年10月1日起,退休人员全部执行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六、企业养老金计发标准
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注:计发月数按照(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退休年龄 | 40 | 41 | 42 | 43 | 44 | 45 | 46 |
计发月数 | 233 | 230 | 226 | 223 | 220 | 216 | 212 |
退休年龄 | 47 | 48 | 49 | 50 | 51 | 52 | 53 |
计发月数 | 208 | 204 | 199 | 195 | 190 | 185 | 180 |
退休年龄 | 54 | 55 | 56 | 57 | 58 | 59 | 60 |
计发月数 | 175 | 170 | 164 | 158 | 152 | 145 | 139 |
退休年龄 | 61 | 62 | 63 | 64 | 65 | 66 | 67 |
计发月数 | 132 | 125 | 117 | 109 | 101 | 93 | 84 |
退休年龄 | 68 | 69 | 70 |
计发月数 | 75 | 65 | 56 |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 (罗社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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